文章摘要: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住房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住房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住房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住房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fā)商每逾期一日并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shù)會越多。在訴訟時,開發(fā)商會援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違約金數(shù)額。
針對房開商的這一抗辯,房開商主張違約金過高,其應對“違約金過高”負有舉證責任,即應對違約造成的損失負有舉證責任,只有證明違約金確實高于損失的30%,其主張方可成立。否則,每日萬分之幾的違約金并不算“過高”。
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住房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應當注意,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總結: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fā)生糾紛訴諸司法后,開發(fā)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持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住房延期交付違約金怎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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